佃权人和其他租佃人,因此,孳息的主要物权主体是农用土地的用益物权人;养殖业的主要成分是从事畜牧业、渔业的地产所有权人,因此,孳息的主体是畜牧产品或者渔业产品的所有权人。
中国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国家,农民、渔民、牧民、林民等农民均不拥有自己的土地所有权,仅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即地产的所有权,他们都是用益物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由此可见,从不动产权利人群体分析,天然孳息的最大群体,就是用益物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然而从动产权利人群体分析,天然孳息的最大群体依然是所有权人。如庄稼、果实、牲畜、家鱼等等所有权人,其工作性质工作目标就是获得果实即天然孳息,他们当仁不让地成为天然孳息的主要权利人。
鉴于中国农民一律取消了农业税费的情况,农民们的农业所得几乎相当于土地所有权人的所得。在解读物权法本条款时,我们可以忽略农民阶级用益物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代之以承包经营权人和天然孳息物的所有权人身份。其他的土地使用权人,如从承包经营权人手中租赁取得的农用地使用权人,应当称之为天然孳息物的用益物权人,这一点,我们应当分辨清楚。
本条款所规定的“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容易弄混淆。应当澄清的是,此项“所有权人”,是天然孳息物的所有权人,认定为土地承包或者农业承包的主要权利人,是天然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称之为地产所有权人,而非指土地所有权人;此项“用益物权人”,是天然孳息物的用益物权人,而非指土地用益物权人,是指租赁承包人土地的天然物的用益物权。
传统物权法国家,包括中国解放前的旧中国,法律认可土地所有权私有化,所谓天然孳息物是与土地所有权紧密挂钩的形式。天然孳息归谁所有,由土地所有权人即地主私人说了算,土地租佃农户十分被动。雇农是出卖劳动力赤贫阶级,天然孳息物全归地主所有;解放前如抗日战争时期,法定的天然孳息物,按照“三七五减租法”规定,租佃户得农作物的三成多(37。5%)归地主所有。
解放后,农民上交国家的农作物仍然达产量的一成至二成左右,农村人口的暴增和人均耕地面积的减少,显示出农民负担仍然沉重。2006年,全国统一取消了农业税和其他多项收费,当年为农民减轻负担达500亿元。从此以后,所谓的天然孽息,完全为农民取得。只有实行了土地公有制并且取消了农业税的国家,农户们才有获取天然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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