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0-1
用益物权的概念
一、基本概念
用益物权,别名或俗称收益承租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种解释方法在法学界比较盛行,与本条款的规定基本一致。如果沿用本条款原汁原味的定义,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与收益的权利。
1.物权法系与相关概念
用益物权是普通物权法系的概念,与所有权、信托用益物权的关系最为密切,与用益权最相似,主要集中于不动产领域,很多不动产用益物权背后受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按照中国物权法编制,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大类型,对于动产用益物权并无规定。有专家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应当不属于用益物权范畴,应当属于“用益权”范畴。也有专家学者认为,用益物权应当不属于动产物权范畴,应当仅仅属于“不动产物权”范畴,因为动产是容易移动的,设立动产用益物权容易使得动产所有权对于自己的财产失去控制。
用益物权人,是对于他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人。其权利等级低于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的权利而高于用益权人的权利。在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中,其是人数最多且表现最为活跃的一类物权人。
用益物权既是一种有个性、有独立性的物权,又是与所有权关系密切的物权。所适用的法律与对应的法律关系,与所有权的应当保持一致。所有权是受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用益物权也受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所有权是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用益物权也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方面,意定的成分多、法定的成分少,两种物权的自由度受限制的条件宽松一些;反之,制度物权法方面,法定的成分多、意定的成分少,两种物权的自由度受限制的条件严格一些。无论如何,用益物权肯定是受制于所有权的,总限制条件多些,总自由度小些。
所谓“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普通物权法系中是高等级的自主物权,对于低等级的他主物权具有控制权、领导权和重要权利取向的决定权。
所谓“用益权”,系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第三等级的物权人,对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如宅基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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