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出现的情势。为了保持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或者法律的公信力,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保持某项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法律适用上的持续性,对于此类用益物权不予调整,就成就了平权型用益物权。如农民的自留地用益物权,其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一直是平稳的。
(3)减权型用益物权,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高阶所有制(国家、集体)的信托所有权人与低阶所有制当事人合作,信托所有权人的权利几乎降格为用益物权的权利;二是公有制权利人与私有制权利人合作,也是放权让利的权利人几乎降格为一般用益物权的权利;三是用益物权人被增加了义务的项目或份量,或者应所有权人的要求缩短了用益物权的寿命,直到中止了相互之间的物权关系,用益物权的价值在贬值。
4.按对价形式划分,可分为有偿型和无偿型用益物权
(1)有偿型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于所取得的自然资源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需要所有权人同意,并需要对所有权人付出代价,行使权利的前提是向所有权人提供报偿或者有偿的物权交易,然后才能支配标的物开展自己的物权活动。其主要集中于经济价值高、有特殊用途、资源紧缺的几大类物权客体,如建设用地、矿藏、森林、水域与海域资源等重要资源项目。
有偿型用益物权是传统的用益物权的主要形式,过去的主要物权人是农用土地租佃权人,现在主要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其适用对象比较广泛,但有明显的行业与职业倾向,具备一定资质或资格的权利人才能充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锋式与后进式有偿的用益物权所处的物权地位是不同的,前者是有相当的优先权,后者是没有优先权,只有传来接受权。
(2)无偿型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于所取得的自然资源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需要所有权人同意,但并不一定需要对所有权人付出代价。如中国农民所使用的承包土地,既不用向所有权人交租,也不用向国家交公粮与农业税,目前属于无偿使用的土地,而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实际上已经加权,也属于“加权型用益物权”。就情势而言,无偿型用益物权范围有所扩大,总量上多于有偿的用益物权项目。
无偿型用益物权重点在于明确权利人的义务。如通过国家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偿的权利,为了使得其权利与义务达到平衡,就要增加合理利用、不随意改变用途、不得违法担保标的物,不得私自转让土地等义务。
5.按照物权成色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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