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配置、合理利用”的大原则背道而驰的,都是应当随时防止与革除的严重弊端。
世界上有许多法理学家、政治家和经济学家一针见血地指出: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类社会呈现出两大通病与弊端,一是对于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二是自然资源利用过程中对于土地、河流、空气的环境污染。联合国电台与网站呼吁,在官商利益驱动下,全世界已经出现大规模圈地运动,当地人的合法权益不保。
中国的情势更加严峻。中国国土总面积约960多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国土面积不到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3。其中不能或者难以利用的沙漠、戈壁、冻原、贫瘠地等又占去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在轰轰烈烈的房地产开发运动中,“18亿亩耕地红线”已经不保,人为搁荒地也是一个很大的数目字,理论上人均耕地占有量为1。3亩,但实际上不到这种水平。耕地资源还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人均占有耕地不断减少。二是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三是耕地退化严重。四是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五是许多耕地面积受到污染破坏。六是许多农民认为种田不合算,纷纷进城打工谋生,造成大量的人为搁荒地。
第二,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是用益物权人正常行使权利的基本保障。诚然,如果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未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等损害所有权人权益的行为,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制止,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自然资源利用制度上的规范,指用益物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依法取得、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与自己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因为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是特种财产管理制度,不动产用益物权是特殊的物权,最为重要的是以公平合理的理念规范各自的物权,不仅仅是为界定物权而界定物权。规范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及其权利义务,进行适度限制与权衡,才是第一要义。
本条款“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规定”之法定义务的规定,是指自然资源利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海域使用权人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时,需要遵守经济行政法、行政法甚至于宪法等制度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业、行业和本职工作的义务,履行有权与限制利用、对口利用、合理利用、科学利用、集约利用、节约利用、综合利用、生态利用、保护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履行公序良俗、良好习惯、诚实守信、文明用权、不逾规矩的共同义务,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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