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贫富不均与两极分化。
二、一般分析
1.家庭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经营权,是中国农村以家庭为组织形式的单干式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其特点是农民集体共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相当于长期打算的用益物权,且偏向于享用型加单干型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劳动工具、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不再以集体化为条件,但个体形式和其他形式有可能都会存在。
家庭承包单干形式以成文法为其规范与调整的基础,部分地削弱了道德法为其规范与调整的基础。单干化与集体化的物权化的方针政策是有所区别的。集体化的物权化的方针政策重心,强调的是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共克时限、按劳分配、有利于机械化水利化和照顾老弱病残的劳动者,走共同劳动、共同富裕的道路。单干化的物权化的方针政策重心,强调的是个人的财产权条分缕析,走单兵突进、自我发展与自担风险、责任自负的道路,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或者劳动的价格帮助老弱病残的劳动者。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区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家庭承包,是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进行的承包,是农村经济组织人人有份的普惠制、平均地权的承包。其承包措施的特点是:(1)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按照每个小农户家庭的人口、劳动力数量等计算承包地亩数。家庭承包的期限一般最高达达30年或者30年以上,年龄小的或者新来的媳妇等要等待分配。作为已经免除农业赋税和种田与农业补贴挂钩形式,也是“考核”的一种办法。(2)承包土地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这些土地便于划片包干到户,便于长期经营单干。(3)承包土地碎片化、共有权分散化和不利于机械化、水利化的缺点在某些地区表现突出。(4)人为的搁置耕地为“荒地”的现象在全国各地蔓延开来。
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关系到每个农户现实的和未来的权利。(1)以农村本经济组织为单位公平分配承包土地的权利,对外单位与个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承包方限于本经济组织内部,排他性的权利保障本组织内部成员具有承包经营的优先权。本经济组织外部的单位与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从承包方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与处置产品。目前,以农户为基础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因国家反哺农业政策的优惠,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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