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91-1
草地承包期的标准期限30年至50年
1.草地的承包期与是否缩短问题
草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30年至50年,等于是说牧民的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至50年不变。也等于说牧民的承包期一旦被确定,半辈子至一辈子被固定下来了,至于新婚、离婚、丧偶及其子女以及未分到牧草地的人,分不分草地,则另当别论了;至于分得很差、很远草地的承包人,也就一辈子“将就”下去了。
这种物权的配置,也会产生“一头轻,一头重”的失衡状态:对于分得草地的牧民十分有利,对于长期分不到草地的牧民则有些不利;对于分得很好很近草地的牧民十分有利,对于分得很差、很远草地的承包人则有些不利。
草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是草地用益物权的一项重要的物权指标。其设立的目的在于草地用益物权的长期性、稳定性,也有政治上的某种强制性。2002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作为一种债权法来处理的。然而,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是作为一种物权法来处理的。不光是法律目的上的差异,更多的差异在于自从2006年全国统一减免农、牧、林业税赋以后,所谓的“承包责任制”基本上是变虚了。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没有多少财政来源,反而还要倒贴给农林牧民。
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时有这种想法:“只要牧民签订了承包合同,政府就有权向他们收取牧业税赋;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越长,政府征收牧业税赋的期限就越长”。然而,现实情势是“计划快不如变化快”,如意算盘落空了,所谓“草地的承包期标准期限30年至50年”,所谓“目的在于草地用益物权的长期性、稳定性”,都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了。
草地的承包期为什么长于耕地的承包期,很多人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专家学者对此没有作出专门的解释。
众所周知,畜牧业是最古老的产业之一。人类社会的第一次大分工,就是从狩猎业中分离出了畜牧业;人类社会的第二次大分工,就是从畜牧业中分离出了农业。这就是整个大农业的发展沿革过程。
畜牧业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有史以来以土地国有化为基础,较少以土地私有化的面目出现的。譬如,蒙古国的游牧民族,几千年来一直是牧草地国有化,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或者是社会主义社会都是一样的。当然,社会主义的草地国有化与其他社会的草地国有化是有本质区别的,更能体现牧民当家作主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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