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兼业的承包期。
兼业的承包期和转业的承包期问题,情况都比较复杂,实际上是改变了土地用途。《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前后颁布时,很多决策人仍然囿于“以粮为纲”和“抓紧粮食生产不放松”的旧框框中,忌讳改变土地用途。但后来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的变化,很多地方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承包人选择了潜规则。久而久之,一些地方官员就默认了。
兼业的承包期和转业的承包期问题,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问题。农业兼业化和转业化,它代表了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趋势,这应该是好事,不是坏事。农民们不约而同地或者自然而然地选择农业兼业化和转业化,寻求出路和希望增加收入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适当地休耕、休牧对于保养土地,达成生态平衡,以求可持续发展,这是科学种田的需要,对整个农业社会也是有益无害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这里的“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以及承包期限等,可能包括兼业(转业)的承包与承包期。
对于林业兼业化,以及农业、畜牧业、渔业的兼业化,已经成为“法无明文规定”或者法制模糊的状态。在这种案件发生时,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起诉并立案审理,由法官依据事实和综合法律规定,进行正确的自由裁量。
考虑到未来农村兼业化趋势的迅速发展的趋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会跟着延伸。全国许多地方的林业单位与个人,并不一辈子专门从事本业,而兼业化、转业化现象非常普遍。
譬如,从事耕种业的农民承包人可以兼营林业,这样的话,承包人形成了耕种业和林业或者牧业两到三个类型的承包期,以分别对待。从事畜牧业的农民承包人也可以兼营林业,这样的话,承包人形成了畜牧业和林业两个承包期,以分别对待。
事实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根结蒂是个自主、自治的权利。普通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既要规范,又要调整,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需要调整的方面真的有很多。有条件的承包人可以多业并举,农、林、牧、渔、副业等均可以兼营。
农业兼营化,符合农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农民阶级的心愿。农业生产单一化,意味着附加值低,效益低下而增长缓慢。早在人民公社化时期,中央政府和最高领导人毛主席同志提出了农业要执行“农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