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村集体成员耕地、草地和林地等土地的取得,只不过是针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人人有份、平均分配等无偿方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任何组织与个人不能取得;新开垦的“四荒地”的取得,只要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办法来进行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与农民集体组织也可以取得。
二是流转方式特殊。(1)承包权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办法取得“四荒地”的使用权或者承包权后,即使是没有弄成为耕地、草地和林地,同样地可以流转;而一般承包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土地的流转,是在土地用途定型以后基本上是“专地专用”的土地的流转,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了。(2)承包权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办法取得“四荒地”以后,除了可以依法互换、转包、出租、入股之一般流转办法以外,在本经济组织内部与外部均可进行,还可以抵押、自由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流转,其特殊流转的自由程度大于一般流转的自由程度。而一般承包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土地的流转,一般是不许抵押融资、抵押贷款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通过转包、互换、入股方式流转时,要求在本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连出租承包地也多少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本经济组织内部有承租的优先权等等。(3)承包权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办法取得“四荒地”,一般被看作“承包计划外土地”,容易改作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家庭宅基地和国家的建设用地。国家在审批建设用地时,对于“四荒地”改作各种城乡建设用地时宽松、容易一些。一般承包的耕地、草地和林地尤其是耕地,国家采取保护和严格保护的措施,尽量的少征收征用,国家在审批建设用地时相当的严格,特别是在“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指令下,对于违法批地、用地者依据行政法和刑法进行严罚。(4)承包权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办法取得“四荒地”,仅仅是在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方面“准用现行的法律规定”,但没有确定“四荒地”的承包期限与流转期限,也没有确定是否调整、如何调整的办法。一般承包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土地的流转,是受承包期限与流转期限约束的,法律确定了是否调整、如何调整的办法。
3.其他的土地流转方式
讲“四荒地”是“其他的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是指其具有与一般承包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土地的流转不同特色的流转方式。上述的“准土地流转方式”、“特殊土地流转方式”及其特点,均可看出其很“另类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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