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22-1
建设用地三权并立之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
建设用地三权并立,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以地表地土权为基准,可扩及地上空间利用权、地下空间利用权(包括地役权)等三大项权利的成立的可能性。但是,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即原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地役权是任何一类基地使用权的附属权利,因此,建设用地“三权并立”讲的是建设用地的地表权、地上权和地下权三大类别的权利。
建设用地的地表权、地上权和地下权三大类权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涵,体现了当代建设的缩影和权利人的基本权利构成对象与组合方式。
这三大类权利是与建筑物的限宽、限高、限深等“三限”联系在一起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命名为“定限物权”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地表权
1.基本概念
地表权,全称地基利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地基土壤结构的表层来建造和固定建筑物、构建物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权利。
限于使用面积与四至范围,以及建筑物或构建物的样式、宽度与高度、深度,以地平线来衡量地表权和可扩及的地上空间利用权、地下空间利用权或者地役权,地表权适用于“地基权”的法律解读,实为一种事物两种称谓。
地表权是相对的概念,对于城市建筑而言,无论是低层或者中高层建筑,总是或多或少地与地役权相牵连。即使是单层建筑,也是可以限高、限宽建设的。因此,地表权总是或多或少地与地上权或者地下权相牵连。
单一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效力所及的客体范围,并不仅仅限于地表。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实现所设立的权利的目的,必然要对一定的空间加以利用。“一定的空间”就是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效力所及的“必要空间范围”,区别于单独或者另外设立的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区别于多层、中高层建设与低层建设以及每一层的高度与宽度限制值,区别于地下建设空间的层数、高度与宽度,也区别于悬空建设或者立地建设,也区别于地基建造的空心化或者实心化。“必要空间范围”鉴于设立了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定土地上,所建设的建造物的地基及于地下一定空间,但建筑物不留空间;建筑物的高度及于地上一定空间,与其他的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保持法定的地上间距和空中间距。
通常,地表权是将使用面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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