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使用权人一旦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便可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生效主义条件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过变更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未经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能成立,违章建筑也不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可以约定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再转让,以免发生一地多卖的现象发生。
二、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本条款关于“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的命题,是对于新老权利人保持良好物权关系作出的概括性规定。这可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具体问题,本文仅作概要性的分析。
第一,新权利人应当尊重老权利人的先取特权
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已经先于新权利人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所有权、共有权,这是一种自然的先取特权。自然的先取特权,是按照“先来先到”、“先来先占”、“先来先建”等优先权秩序,老权利人早先一步行使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配套便利的权利。新权利人如果欲与老权利人分享某些便利的权利,须经老权利人的多数人同意才能执行。
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不仅仅限于本基地以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权利可能扩及本地基以外的地役权。譬如,建设与本小区相连的道路、桥梁、绿化带和各种管线,可能延伸至其他小区的土地上来。新权利人不得随便以任何借口侵占、毁损这些附属设施和侵害先取的权利。某些地方修地铁、修隧道、涵洞等,尽管是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要尊重其他人的先取特权和先成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新权利人应当尊重老权利人的相邻关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邻关系,可能包括有两种关系。一种是本小区的相邻关系,一种是本小区与其他小区的相邻关系。无论是哪种相邻关系,双方都有义务依法维护这种相邻关系。
那么,提到相邻关系,为什么特地单提新权利人的义务呢?这是因为,新权利人除了共同的义务以外,还有一些单独的义务。譬如,新开发的楼盘,按照地方政府制订的“生活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要求与所在楼的间距达到法律规定的低限是18米,为的是不影响原楼盘居民的采光、日照、通风的质量,同时避免建设过程中出安全事故。
几年前,在南方某市就出过这种事故。某个新开发的楼盘,基础施工时,所挖掘的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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