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不能干扰、破坏先成立的权利。
老权利人的权利因不动产的先取特权而成立,不依新权利人的权利而自立,老资格的相邻关系在一定范围内优于新相邻关系的资格。
3.双方所构成的相邻关系不同
一般的相邻关系,是既成事实的内部的相邻关系,他们的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夹杂着共有关系的形态,既适合相邻关系,于地役权方面存在共有关系。
新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邻关系,有一些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有一些于不动产建设之中逐步形成既成事实。总体上是属于不完全确定的相邻关系。
新老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双方所成立的相邻关系,可以在同一块土地上产生,也可以在相邻的一块或者若干块土地上产生。
4.相邻关系的处理依据不同
对于一般的相邻关系,适用于物权法第85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对于建设用地现行的相邻关系,其处理依据不仅仅限于上述条款的处理依据。一些建筑标准、安全标准对于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更加适用。凡是新权利人对于老权利人构成事实侵害的,一律被禁止之列。
总之,对待一般的相邻关系和对待建设用地现行的相邻关系肯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处理依据和法律适用的条件都有所不同。
5.正确处理同一地块与不同地块上的相邻关系
有法学家解读本条款时这样认为:“对于同一块土地上有不同用益物权人时,它们之间的关系调整问题,可以适用物权法调整不动产之间相邻关系和地役等规定。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主要应依双方在设立权利时的约定,并依冲突权利的特征判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应以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理使用为标准来界定冲突权利的范围。”
应当明白新老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利益冲突”,较少发生在“同一块土地上”,多数发生在毗邻的非同一块土地上。譬如,影响老权利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用益物权人挖断、毁损老权利人的道路及绿化带与树木,挖断老权利人的埋设的管线,甚至于野蛮施工时导致老权利人的地基沉降和房屋开裂、歪斜、倒塌甚至于导致其人员伤亡等事故,往往发生在毗邻的非同一块土地上。
在同一块土地上发生的利益冲突,较多发生的是房地产开发商与老业主之间的冲突。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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