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体建设用地的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第52条规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所谓“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的,不是属于集体的。所谓“农村集体土地所集体所有”的规定,主要是指农用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并且是虚拟的土地所有权。这是中国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弊端之所在。从土地物权化法理上似乎一下子也很难解释清楚。
八二宪法制订时,人们将土地所有权限于“土地的占有形式”来图解,自从民法通则将所有权定位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以后,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实质发生了巨大的的变化。究其实,农村的农用、建设用地所有权实际上一直是被国家掌握着,集体及集体成员一直是处于土地用益物权地位,特别是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地位更加明显。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实际上也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只不过是法律条文没有明说罢了。毫无疑问,此类土地使用权也是需要由国家划拨改为国家出让的形式,完成所有法定的程序以后,才能进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领域,并以此为契机来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2.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第39条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第35条规定,企业将通过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以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入股合同和原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两种土地登记法,一种是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术语,一种是采用“土地使用权”的术语。前者比后者更精确。“土地使用权”是个泛概念,农用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土地使用权”,容易混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仅突出了土地使用权的类别,而且还突出了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是国家,不是别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第一级或者说第一档次的流转,与其他权利的流转权利、义务显然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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