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5-1
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一、一般理念
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主要是指由农村组织统辖占有的农用土地,因合理整合利用土地资源改变土地用途,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的总称。包括由国家征收、征用为国家建设用地和依据法律规定批准的村民宅基地内,已经成为地权制度上一个重大的焦点难点问题。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政策的调整,需要全国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稳中求正、循序渐进、整顿提高、适度放权,理顺各种地权关系与法律关系,努力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是一种土地专项调控管理制度,政策性和物权敏感性强,关系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关系到权利人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安排,正确处理各个界别的物权关系。故这项不动产物权变更制度,主要由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其次由所有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规范与调整。就是说,制度物权法在其中起核心作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起辅助作用。
物权法第151条简要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具有下列关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的重要意义。
第一,以农民组织共有的农用土地为主要参照物,积极探索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正确途径。
究竟其实,关于“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命题,原本是个大课题,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方略等方面的敏感性很强,牵一发而动全钧。它不只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而且连国营农场之国家法人所有的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全部需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这里的“应当”不是商量性、商议性的意思,而是必需性、法定性的意思。
依据宪法规定,任何组织与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破坏土地资源,才是根本大法。国内外很多法学家、经济学家十分痛心、十分惊诧地呼吁,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类社会面临着两大严重的土地问题,一是过度地利用土地,二是土地的严重污染与破坏。
就全国的土地管理形势而言,土地的合理利用主要包括专地专用、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生态用地和重点保护基本农田与耕地政策,这是全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主流和主政策。至于“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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