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7-1
宅基地用益权
一、宅基地用益权
1.基本定义
宅基地用益权,亦称宅基地占用权,通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土著身份权、集体共有权、基本居住权取得的村民家庭私有建设用地之占有、使用的既定权利,但又可以视之为农民集体组织共有权利的一种变态形式,或许是共私兼顾型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农村建设用地一个最大的品种,同样包括宅基地的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地役权、附属设施利用权、不动产共有权和专有权、被征收受补偿权、可传承权、可赠与等一系列相关的权利,并且是无限期或者永久性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主要由所有制制度和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所有权制度、用益权制度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是其通用工具。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人上述规定包含有以下几层中心思想。
第一,宅基地是归农民集体共有的一般分配给个人无限期的土地。
宅基地原本为私有财产,经过土地改革和农民集体化的整合,变为农民集体共有的财产。新分配的宅基地,更是从农民集体组织的荒地、自留地、自留山和空闲的宅基地等土地中取得的。
农民历来是集群、集村落而居,村上人口是持续增长、生生不息的,而宅基地需求量是不断增长、供应缺口不断加大的。法律上将私有财产整合为集体共有财产,将个体的排他权整合为集体的排他权,将宅基地的个别使用可以调整为共同使用,可以达到节约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集约用地、爱惜用地、专地专用、和睦相处等立法目的,符合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趋势与基本要求。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人,泛指集体和个人之两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物权法把“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列为一章,与上一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分开来了。这样容易误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从土地管理的门类上来划分,宅基地使用权是另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将全部的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型,其中编号253是农村宅基地,编号254是空闲宅基地,均属于第二大类型“建设用地”。
由于宅基地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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