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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4-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4-1

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一、基本理念

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全称是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后的复分权,系指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消灭后,针对原宅基地住址“不宜居”情形,重新获得分配新宅基地的保障性权利。是村民宅基地因故消灭后重新分配与物权化调整的一个主要类别,目的在于使村民的住宅和宅基地福利保障制度恒定在一个相对的水平上,并使物权法律救济与宅基地实物救济有机结合起来,将被消灭的宅基地用益权重新树立起来,回归既有的宅基地物权关系。因势利导,宽严有致,综合平衡,统筹兼顾,特殊情况区别对待,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两个方面作出最优化选择,是正确行使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后而复分,指的是因自然灾害造成村民宅基地毁损、宅基地用益权消灭,出于宅基地分配请求权、救灾减灾和农村土地福利制度考量,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

宅基地因环境污染等灭失后而复分,指的是因环境污染灾害造成村民宅基地毁损、宅基地用益权消灭,出于物权请求权、救灾减灾和农村土地福利制度考量,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

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从物理属性上讲,土地是不可能灭失的。不过,因自然灾害而导致土地使用权毁损、灭失的,却是客观存在的。由事实要件发生的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应视为法定的宅基地重新分配权。

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是受灾灾民基本人权保障、社会福利保障事业所维系的一项应急救援物权和居住保障物权。地方政府应当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积极地、尽快地投入人力物力,促使灾民重新获得分配新宅基地的保障性权利得以顺利实现。依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于农村灾民重新获得分配新宅基地的权利,政府应当把握“宜松不宜紧”的应急处事办法。

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是基于农村基层组织的土地共有制以及灾民的共有权而重新分配与重新设立宅基地用益权的法定要求。同心协力为同村村民排忧解难,也是村民组织自助、互济义务的一部分。如果村、组组织不尽其义务,上级组织或者政府可以责令其强制性地履行抢险救灾、善后救济灾民宅基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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