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等不动产享有占有与使用的权利,一般不具备不动产的收益权与处分权。故有的资深专家认为地役权是用益权,而不是用益物权。
第四,地役权是一种具有独立性与从属性双重特征的从物权。
地役权是不动产物权的一个种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虽然是一种很放肆的权利,毕竟仍然是从属于土地所有权或者包括建筑物所有权的权利,没有他人提供需役地等便利,地役权就无以立身安命。
地役权的从属性,亦称地役权的附从性或伴随性,主要包括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作让与,以及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作其他权利的标的物。就是说,地役权得专地专用、专权专用,不能损害主权利人的权益。
第五,地役权是一种相邻关系统一性与不可分性连锁物权。
实质上,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权利是交叉性的权利,其共同特征是都要利用他人的土地或者其他不动产而行使权利。但地役权的适用范围相对固定和狭小一些,如对于不可称量物的妨害等,地役权就不涉及到了。地役权是进攻型连锁物权,相邻关系的权利包括进攻型和防守型两种连锁物权。
第六,地役权是由《物权法》专项规定的特种土地权。
“地役权”连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物权法最新推出的物权新概念,一般的财产权法都没有这种概念。一般的财产权法只不过是“下里巴人”,物权法才是“阳春白雪”。尤其是“地役权”这种名词是很晦涩很典雅的。笔者看过数百上千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只觉得物权法最深奥,而“地役权”的深奥是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意义。
无论是什么样子的财产权法,也无论“下里巴人”或者“阳春白雪”,关键在于,“地役权”连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等,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资源,这么好的法律资源浪费了,肯定会对于法制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笔者相信,关于物权法理学的研究,即使是世界最顶尖的法理学家,一辈子也发掘、研究不完!
地役权,分为单向土地利用权或者双向土地利用权两种形态。一般是指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的不动产便利与效益的权利。由供役地与需役地两个部分组成。法律要件的物权化,主要在于要求供役地人有条件甚至于无条件地向需役地人提供便利条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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