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扯在一起呢?这样分析到底有什么意义呢?外界人士也许不知情。在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几股意见,一种意见是建议将所有制从物权法彻底清除出去。因为讲所有权是物权法的本份,讲所有制是累赘,一讲所有制就乱套了。另一种意见是应当开口闭口讲所有制。因为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讲集体所有就不行。再有一种意见认为,讲所有权、所有制都要语言准确,适可而止。
(1)所有制与地役权确实有很大关系
如果论及所有制与地役权的关联程度,确实有很大关系。一来,决定地役权顺利实现、合理负担、合理延续、合理流转,取决于良好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权私有制是一切物权矛盾的总根源。历史一再证明并且将会继续证明,不同体制的土地所有制,其法理基础和实践方法有很大的差异。二来,学习外国的物权法与地役权,需要在认真鉴别、祛除糟粕、取其精华、洋为中用基础上,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地役权理论体系。
譬如,农村土地承包制条件下的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条件下的地役权,跟西方国家土地私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相比,土地利用的公共性、公益性、共有性和福利性,决定了地役权的物权化保障机制更加完善,能够更加顺利地推广地役权制度。如果说西方国家的地役权是相对从严的土地利用权制度,那么中国的地役权制度应当是相对宽松的土地利用权制度。再说,西方国家的地役权,重点放在乡村(田园)地役权上面,与后工业社会的城市化地役权有些不太适应。总之,西方国家有的好东西中国应当有,西方国家没有的好东西中国也应当有。如果学习西方国家地役权的办法是照猫画虎,则是画虎不成反类犬。
(2)一级地役权义务制度与特级地役权义务制度
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不仅仅是土地公有制成为根本大法。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生活需要,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桥梁和电信、市政等主要基础设施建设由国家投资掌控。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土地来建设公共的、公益的设施,很难与“利用私人的土地”划等号。西方国家“利用他人的土地”,是利用私人所有的土地,用益权人无权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设立无偿的地役权的。
中国所谓“利用他人的土地”,是指利用权人利用用益权人所占有、使用的土地。由此可见,谈论地役权及其分类,不得不谈论土地所有制。否则地役权的物权关系就不能厘清,影响到相邻关系的和谐和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物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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