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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4-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4-1

物上地役权及其义务

地役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地役权人依据相应的地役权项目行使地役权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物上地役权、权利地役权和财产地役权所对应的义务,包括常规义务、本职义务、附加义务和基本义务等义务在内。

物上地役权、权利地役权和财产地役权三大类地役权,均缘于田园地役权和建设用地地役权。然而,中国物权法中包含了田园地役权和建设用地地役权,这个大家比较熟悉,也比较容易理解;唯有“三大类地役权”比较陌生,因为中国物权法没有涉及到这三个概念的分类,故本文将重心转移到三大类地役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焦点问题上进行探讨。

关于地役权人和地役权项目成千上万品种,无法一一列举分析,本文只好将其高度概括为物上地役权、权利地役权和财产地役权三大总类来探讨。由于这三大地役权属于当代首创的新概念,出现瘕疵在所难免,但希冀于抛砖引玉,以飨读者。

一、物上地役权及其义务

(一)物上地役权

物上地役权,是地役权人实际利用供役地权利人供役地的权利。此项权利,可以单向利用、双向利用和特定情形下的复合利用权利。

1.单向利用权,是一方地役权人实际利用一方供役地权利人供役地的权利;

2.双向利用权,是互为对方地役权人实际利用互为对方供役地权利人供役地的权利,即双方互为地役权人,又互为供役地权利人,相互交流供役地的权利;

3.特定情形下的复合利用权利,是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权利人供役地的权利,同时又利用其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以上第1项、第2项为土地利用权单式权利,第3项为土地利用权和建筑物利用权复式权利。

(二)物上地役权基本形态与法定义务

1.物上地役权基本形态

(1)法定的基本形态

物上地役权的法定权利,法定的基本形态是土地利用权,少数形态是土地利用权和建筑物利用权复式权利。物权法要求此类权利,不以实际占有、仅以准占有供役地权利人的土地为要件,而只能是对其利用的土地设定负担。

地役权人对于供役地的准占有,不属于物上地役权的范畴,属于权利地役权的范畴。其法定义务也是如此。

(2)最基本的形态

以上介绍的单向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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