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6-1
供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承接模式
一、导论
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部分转让与承接模式,一般可以参考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与沿袭模式。沿袭模式中保有地役权的,承接模式中也会保有地役权负担的义务。这种类比推理是很有成效的。只不过是本文省略了许多篇幅并增加了一些新内容而已。
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部分转让,可能发生以下结果。
第一,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部分转让后,受让人没有受让到供役地,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没有承接到供役地的义务。根据需要和可能,由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设立供役地,并为新老地役权人提供利用土地的便利,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安排。
第二,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部分转让后,受让人已经受让到供役地,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承接到供役地的义务。按物权法第167条的规定实行。
积极地役权和继续地役权,是正确处理现行地役权关系的理论基础。定点法、定线法、定面法等定位法,是准确承接供役地义务的参考办法。
二、承接模式
1.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部分转让的“一并转让”的模式
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部分转让的“一并转让”或“打包转让”、“协同转让”的固定模式如下:
A.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供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的“一并转让”模式
公式一
农用供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供役地义务人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地役权转让+相关农用供役地义务一并转让
公式二
农用供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供役地义务人全套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土地利用权转让>农用供役地及其义务单独转让
公式三
农用供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单个或者多个新的地役权人(需役地使用权人)受让地役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需役地使用权)+相关农用供役地及其义务一并转让
公式四
农用供役地及其义务部分转让限制性顺序=供役地义务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地役权转让↘相关农用供役地及其义务转让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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