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2-2
担保物权之利用权与信托权
担保物权之所以能够成就,就是利用了担保债权杠杆、担保物权杠杆和优先受偿权杠杆共同发挥的作用。
担保物权从设立至实现是一个过程控制的系统,其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围绕担保物与担保权互有信托责任。
一、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担保物权之利用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互利互惠或者各取所长的双重利用权。债权人放贷收益得利与债务人借贷融资得利,是同时进行的趋利活动。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利用担保财产进行物权活动,双方都有利用权。
地役权人的土地利用权是单方面的的利用权。而担保物权之利用权,就是双方利用了担保债权杠杆、担保物权杠杆和优先受偿权杠杆共同发挥的作用。
抵押权应当是物债权,法定抵押权除外。因为抵押权是普遍性的物的利用权和债的利用权,物权法不得不下功夫认真对待。
债务人利用自己的标的物来抵押,会得到融资的好处,会解决燃眉之急,这不是抵押利用权是什么?抵押权人当然也是抵押利用权人。换言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都是互相利用的人,抵押与抵押权都是互相利用的载体。
质权、留置权,有法学家说是抵押权的变种。抵押权一般不占有抵押物,而质权、留置权是可以占有抵押物。当抵押权不占有抵押物时,抵押人的抵押利用权强于抵押权人的抵押利用权;当抵押权占有抵押物时,抵押人的抵押利用权弱于抵押权人的抵押利用权。换言之,质押人与质押权人都是互相利用的人,质押与质押权都是互相利用的载体;留置人与留置权人都是互相利用的人,留置与留置权都是互相利用的载体。
担保物权之利用权的成立,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1.利用权人双方存在担保法锁关系,并且能够对于担保标的物相互利用。
所谓担保物权法,就是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法。如果不存在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就不是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或者是普通物权法的利用权了。如果不能够对于担保标的物相互利用,也不符合担保物权的属相了。
2.利用权人双方的利益取向并不是不完全相同的。
如果利用权人双方的利益取向是完全相同的,那么就造成了普通物权法之共有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也不符合担保物权的属相了。债权人爱的是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交换价值,并且以反定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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