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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8-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8-2

反担保物权与法锁关系

一、导论

反担保物权与法锁关系,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人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法锁关系。实质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与担保物权人产生法锁关系的,是担保物权与法锁关系;担保物权实现以后,第三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反担保合同约定,随即产生反担保物权与法锁关系的实施办法。

物权法第171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对于上述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

第一,关于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

首先是,简要地说明了哪些民事活动适用于设立担保物权。其中的借贷、买卖之类的民事活动,是主要的民事活动。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也是民事活动。

所谓民事活动,是民事活动、商事活动的总称,也是物权活动、债权活动或者经济活动的总称。很多国家是把民法典与商法典分开规定的,而中国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制度,很多名义上的“民事活动”,实为商事活动或者经济活动。广义的“民事活动”包括商事活动或者经济活动。物权法采“民事活动”是比较通俗易懂的说法,并且容易与“公事活动”区别对待。

其次是,民事活动中只有产生了债权关系才能设立担保物权。这是起码的前提条件。如果未产生债权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设立担保物权。普通的民事关系可以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而担保物权关系是高规格的物权关系。况且,即使产生了债权关系,也不一定产生担保物权关系。解决一般债权关系的办法,可以通过担保法锁关系法来解决,更大程度上可以通过普通法锁关系法来解决。一般情势下,是债务人在万不得已的应急条件下才答应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本条款规定的是“可以设立担保物权”,而不是说“一定要设立担保物权”。

其三是,设立担保物权需要依照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本来,民事活动和公事活动中均有一定范围的限制条件,一般流通领域与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很多是属于限制流通领域、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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