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8-2
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一、基本理念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本条款共列出了六大项目,他们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其中,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从债权关系走向劳动关系,或者成为债权关系与劳动关系相互协调的关系。
传统担保法和传统合同法中的保证金和定金等项目,暂行未有规定,因为与担保物权没有关联或者关联不大。保证金和定金定义为非物权性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物权性担保。
担保物权人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也被列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与意义。
第一,这第一个项目是专门用于规范与调整质权人、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符合法律的一般均衡原则。
担保物权人中,只有质权人、留置权人才能有权占有、保管担保人的动产,这种占有、保管财产的时间一般不是短暂性的,往往是长年累月的。他们不能长期为担保人长期作义务劳动,担保人按照一般劳务的市场价格给付劳务报酬也是合情合理的。况且,他们为妥善保管担保人的财产,防止担保财产毁损、灭失责任重大,稍有不逊需要赔偿担保人的财产损失。对于每个质权人、留置权人而言,应当是权利在先、义务在后的,如果光是要求他们履行妥善保管财产的义务,而不给他们经济补偿的权利,这肯定是行不通的。
至于抵押权人,如果在抵押权期间届满以后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占有控制抵押财产(一般指动产),那么,抵押权人也可以行使获得保管费用请求权。
人民法院扣押抵押人的动产,应当准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可以行使获得保管费用请求权。
第二,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请求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请求权,被物权法确认为法定的物上请求权。
对于质权人、留置权人来说,即使是合同中没有约定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请求权,同样可以依法行使这项物权请求权。
对于所有的担保物权人来说,即使是合同中没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请求权,同样可以依法行使这项物权请求权。
之所以将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纳入法定的担保债权的范围,是因为:这项费用是由债务人不及时履行债务导致的,这些理应由债务人负担,否则就会袒护债务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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