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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1-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1-2

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一、基本概念

物上代位权溯及力,源于担保债权法锁的持续链接的效力,源于担保债权人担保范围的拓展、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的延伸,源于债权人的反定限物权、特别处分权、财产保全权、追及权等权利。可以分为典型的和非典型的物上代位权溯及力。

物上代位权,泛指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中所发生的所有权代位的溯及权或追及权、追击权,包括优先权、排他权、对抗权、抗辩权等物上请求权,统称为“保险式物权”。是指担保、保险的标的物因民事行为、自然现象或者公事行为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发生的,担保物权随即产生溯及效力。

普通物权法中,物上代位权一般存在于财产保险关系之中,是指保险标的物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即金钱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普通物权法中,物上代位权类似于普通物权法中的保险物权,或称为“保险式物权”,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其中,此担保普通物权法中的保险金受偿权,与普通物权法中的保险金受偿权,以及物上代位权是不一样的。普通物权法中的保险金受偿权以及物上代位权是单一的,而担保物权法中的保险金受偿权以及物上代位权是复式的。担保物权法中的保险人是担保人,取得保险金以后,需要用于清偿债务。担保人这种物上代位权是暂时的,而担保物权人这种物上代位权是法定的、必须的,第二位物上代位权可以取代第一位物上代位权而取得胜利。

其他的,如人为的事故、侵权行为或过错行为、担保物自然现象、自然灾害现象以及征收行为等导致担保物毁损、灭失,继而取得赔偿金、补偿金等,同样地,担保人是第一顺位的物上代位权人,担保物权人是第二顺位的物上代位权人,第二顺位的物上代位权必须服从于第一顺位的物上代位权。担保人这种物上代位权是暂时的,而担保物权人这种物上代位权是法定的、必须的,第二位物上代位权可以取代第一位物上代位权而取得胜利。

之所以会产生复式的物上代位权,之所以第二位物上代位权可以取代第一位物上代位权而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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