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3-2
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一、基本理念
担保人关于三角债的定限担保,亦称第三人担保,旧称反担保,亦即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的定限物权与担保,是指物权法专门设置的用于保护“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专项制度,强调书面同意和债权人允许制度的意定担保制度。其物权化、法锁化指针,是设定可免责条件,重点保护处于被动局面或者不知情的第三人的反担保权和免代替债务人担保的责任,采取意定生效主义——“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1.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现实情势下,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反担保,亦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依偿还约定书或保证书即担保合同而实行,否则就缺乏效力。
反担保,是《担保法》提出的概念,该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这里没有利用“反担保”概念,转而选择使用“第三人担保”概念,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反担保概念狭窄。第三人为债权人提供财产担保,包括了要求债务人为其担保和不为其担保两种形式。现实情况是,第三人为债权人提供财产担保,一般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或者是对债务人的资产、信誉有所了解;而基本情况是,或者是第三人本来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让自己的债务人向自己的债权人提供提供,为的是了却自己的债权,同时为的是了却自己的债务。试想一下,既然债务人能够为第三人提供反担保,为何不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提供反担保的费用,肯定大过提供担保的费用,其债务不但没有减轻负担,反而会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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