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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7-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7-2

物保与人保的四种生效关系

一、基本理念

物保与人保的四种担保关系,系指法定生效主义、意定生效主义、变形生效关系、担保法锁生效关系这几种主要形式,当然还包括各种分支形式与变态形式。采取什么方式清偿债务,对于债权人、担保人、债务人都关系重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是建设性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如何领会,如何以最优化选择的方式,来达到公平合理、相对平衡、节约成本、节省时间和解决争议的目的。

所谓物保,就是指债务人提供自己的标的物的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代理债务而提供提供自己的标的物的担保。所谓人保,就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代理债务而提供提供自己的保证金的担保。物保优先主义和物保人保平等主义的担保关系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而问题的分析,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第一,在当事人有约定和约定明确的情势下,对于债务人,最好是先采取物保优先主义方式。第三人的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势下,对于第三人,既不能简单地采取物保优先主义方式,又不能简单地采取物保与人保平等主义方式,最好由当事人约定实现。

第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情势下,对于债务人之物保和第三人的物保、人保,应当参考以下方案与因素、条件。

A.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A1、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的情势

1.先物保,后保证。

2.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除非该保证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

3.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怠于行使致担保物毁损的,保证人在此范围内免责。

4.担保物因不可抗力因素灭失而无代位物的,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5.物保合同确认无效、可撤销的,债权人有过错,保证人在担保物价值内免责。

A2、第三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的情势

1.物保、保证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2.内部份额上,若担保物价值高于主债务均额的,推定各担保人的份额为均额;若担保物价值低于主债务均额的,物保人份额以担保物实际价值计,余额为保证人承担。

注:债务均额为主债务除以担保人数所得的数额,同时可以看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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