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0-2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是与“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相对的真命题,是在了解其性质特征基础上,对于具体内容、具体问题的逐个解析。对于性质与表现、内容与形式的综合分析,会得出更加完满的分析结果出来。
担保物权消灭的最本质特征,是“成也消灭”、“败也消灭”。“成也消灭”,是担保物权理想成功、债权清偿的消灭。“败也消灭”,是担保物权有瘕疵、有弃权或者是不成功的消灭。
所谓担保物权消灭,是指担保物权已然的消灭,一般是指担保物权关系、担保财产信托关系、担保债权关系、担保法锁关系、担保合同关系等连锁性、整体性消灭。
所谓担保物权消灭情形,就是本条款列举的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和其他法定的情形四大类型的情形,也不排除还存在其他的情形,但不属于本条款讨论的范围。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是复杂多样的,本文仅按照本条款所列举的情形作一简要的分析。
一、担保物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
担保物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可以从逻辑学、法理学等各个方面来说明。
从逻辑学上分析,不难看出,主债权法锁上链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法锁上链接于主债权。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包含与反包含的法锁上的逻辑关系及因果关系。当主债权存续时,担保物权也存续;当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消灭。这种逻辑关系,是一荣俱荣(成立)、一损俱损(消灭),甚至于成也消灭、败也消灭。当然,这种包含与反包含的逻辑关系,应当说是干净利落、不拖泥带水的。其前提条件,是主债权全部消灭,才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因为,主债权部分消灭,只能导致担保物权的部分消灭;只有主债权全部消灭,才能导致担保物权的全部消灭。换言之,主债权法锁上全部链接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法锁也跟着全部解除;主债权法锁上部分链接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法锁也跟着部分解除。
从法理学上分析,不难看出,担保物权具有从动性、从连锁性等个性特征,主债权具有主导性、主动性、根连锁性等个性特征。两者相加,具有互动性、协调性、贯彻性等共同特征。主债权的法锁与担保物权的法锁联结以后,牵一发而动全钧。当主债权存续时,担保物权也存续;当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消灭。这种法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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