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基本形态可以视之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强强联姻”,但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兴许是抵押权人的“强”不受商品流通市场的多大影响,因为抵押权人的生意仅仅针对抵押人的红利收益;然而,作为抵押人的际遇是不同的,必须时刻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机遇与风险,经济景气与不景气、客户买单与不买单、能够赚钱与不赚钱等等不确定因素萦绕着抵押人。如果抵押人能够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过五关斩六将,能够在复杂的经营环境中不落伍、不失败,或者是有落伍、有失败,但总体上业绩可以就行,那么,就可以将“强强联姻”笑到最后;假如抵押人总是在复杂的经营环境中落伍、失败,总是入不敷出,直到债务清偿期限到期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情况好一点的,可能以部分抵押财产清偿债务,情况糟糕的,可能会以企业的全部抵押财产来清偿债务。后面一种“情况糟糕的”,有可能导致企业倒闭破产。
概括来说,这叫做“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就其“一荣俱荣”而言,比较单一财产抵押具有“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优势;就其“一损俱损”而言,比较单一财产抵押具有“自作自受”的弱势,一般比单一财产抵押的风险要大许多。
第二,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是固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新型抵押制度。于抵押权实现时,根据抵押人所欠债务金额对抵押物完全或者部分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与完全受偿。其灵活性方面是单一财产抵押所不具有的特质。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有固定性的一面,也有灵活性的一面。
所谓固定性,是指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这些抵押范围固定起来,抵押权实现时,不能超出这些范围。
所谓灵活性,是指抵押权实现时,根据抵押人所欠债务金额对抵押物完全或者部分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与完全受偿,并不一定如撒胡椒面一样的面面俱到,既可以面面俱到式的清偿债权债务,也可以集中于一个或者二个以上的抵押范围内清偿债权债务。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之固定性和灵活性,都是相辅相成的对立统一体。没有固定性,超出抵押范围的清偿方式,对于抵押人是不利的(当事人约定超出范围除外);没有灵活性,如果抵押权人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定要将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脏俱全地清偿,同样地对于抵押人是不利的(当事人约定超出范围除外)。
对于抵押人而言,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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