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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9-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9-2

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一、基本理念

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指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严格禁止、土地所有权人处于最严格控制之类的物权对象。物权法第184条第1项特别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与宪法、土地管理法等特别法的规定保持一致,标志着抵押土地所有权是极为严重的法律问题与政治问题。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抵押和转让、处分土地所有权,对此严重违法行为均可采取“一票否决”的办法立即加以取缔,并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

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指由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包括抵押权制度统一规范化制度化的特级零物权,通称全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项目下的零物权。

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主要的现实意义与指导意义如以下几点所示。

第一,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首先由宪法、土地管理法等特别法作出特别的规定,担保物权法和抵押权关系法同样是一项特别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转让与处分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也是常用的法律工具。

宪法第10条第4款特别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以根本大法、最高权威设置了土地所有权的最大的防火墙、零物权。土地管理法第2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43条进一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

第二,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并且人口众多而人均土地占有量不足,不能跟土地私有制国家那样自由抵押、买卖、转让、处分土地,必须采取非常手段来强化全国的土地管理制度,

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法规高达200多部,这在古今中外是极其罕见的现象。说明了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是多么重要。

第三,土地所有权国家集权化模式和土地使用权国家半集权化模式,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利用、土地作用和土地管理的不动产管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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