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6-2
抵押合同前三项规定综述
抵押合同规范,是抵押合同概念一个组成部分,它是衡量抵押合同是否合乎技术标准的标志。许多指标是细节性的,却不容忽视,因为细节也关乎抵押合同的正误优劣和成败利钝。
本条款合共四个项目,是抵押合同的简要指导性规定。本文对于抵押合同前三项进行分述。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要求我们全面地、发展地看问题,不应当孤立地、静止地看问题。
1.被担保债权是竞合债权
被担保债权,应当包括普通债权和抵押债权,首先是普通债权,其次才是抵押债权。抵押债权,也就是担保债权。
普通债权是原始债权或初始债权,当事人于经济活动中,一方开始产生债务,另一方开始产生债权,并用合同表示同意。此时的法锁关系,是初始的单极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用价值或者价格来表示之。
抵押债权是担保债权实现和优先受偿的加强债权,与普通债权一脉相承。两者之间相同之处,是实现债权、清偿债务的目的是一致性的;不同之处,是实现债权、清偿债务的手段不同。不附加担保债权的普通债权,实现债权的方式是比较单调的,也是不怎么安全的,因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还债不具备优先受偿和抵押品变现受偿的客观条件,对于拖欠债务的行为缺乏动力机制和相当的约束力。抵押债权将主债权贯通起来,使得两种债权浑然一体,并利用巧妙的抵押权法锁关系来加强抵押权的权利与实现债权的权力。此时的法锁关系,由单极式上升到多极式,由普通债权的价值或者价格清偿债权变更为以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来清偿债权,将债权与物权嫁接,添加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信托式抵押权、反定限物权、特别处分权等新的权利品种,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金优先受偿。
普通债权和抵押债权是两个有机组成部分,首先是普通债权为抵押合同和抵押债权提供基础建设的条件,其次是抵押合同和抵押债权充实了普通债权和普通债权合同的力量。仅以债权标的额度为例,抵押债权的标的大于主债权的标的。如物权法第173条规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普通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项目,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除了物权法以上规定的以外,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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