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地提早转让抵押财产、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受担保债权法锁所累,很多情势下会特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清偿债务。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指在债权保护主义推动下,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所有权人有抵押财产的监控权、抵押财产特许处分的决策权、抵押财产专款专用的优先受偿权或者提前受偿权、抵押财产的追及权和其他的物权请求权。因为抵押财产是于抵押期间未届满时转让,故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特许转让,并且需以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兑现债权为前提条件。能够促使抵押人积极主动地提早转让抵押财产、清偿债务的不是抵押权,而是抵押债权法锁。因为有抵押合同、有抵押债权法锁存在,如枷锁一般地套在抵押债务人的脖子上,感到很不自由自在,往往会想方设法为清偿债务开路,聊表诚意。因为抵押人提早转让抵押财产、清偿债务是美事一桩,抵押权人特许抵押人提早转让抵押财产、清偿债务是八九不离十的积极态度与积极行动,成功率是相当的高。
抵押债权法锁关系,可以将抵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锁定在在一个担保物权关系圈子里进行动态的均衡化的处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所得的价款与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会有所出入,不可能完全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正好完全一致。当抵押财产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时,超出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果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只要是实现抵押权和实现抵押担保债权已经圆满完成任务的,抵押人不再承担责任,其余债权由债务人偿还。由此可见,抵押债权法锁既有其法律威权化的特效,而且有类似于处分抵押财产标准化的特效。
所谓“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算术题,也不只是抵押权人的特许转让权、优先受偿权与完全受偿权问题,也不只是抵押人的受特许提早转让权与清偿债务问题,也不只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统筹安排问题。那么,最本质的问题是想方设法解除主债权法锁和抵押债权法锁问题,双方当事人全部的权利与义务,全部的物权化方针与行动指南,都是围绕着建立与完善法锁关系机制而展开的。当“(提早)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实现时,就意味着主债权法锁和抵押债权法锁一举解除而成功,债权人与债务人全部恢复自由了;当“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出现时,标志着主债权法锁和抵押债权法锁是部分解除,需要共同努力继续清偿债权与债务,或者以其他财产重新设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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