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人。
另一类是不动产投资者或者置业者。投资或者置业之类的不动产需要很大一笔甚至于巨额资金,一般的单位与个人很难承受这种压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投资建设房地产,向商业银行申请借贷,并以所建设的房屋抵押担保。批借贷的银行为了保险起见,一幢楼宇价值2000万元的仅仅批借贷几百万元。这些借贷不够房地产开发商开支,于是又以同样的手法向其他的商业银行再申请借贷,并以所建设的房屋抵押担保。于是一幢建筑物就出现了几个抵押权人的现象。
2.为什么会产生抵押权的顺位?
在同一抵押物权产生多个抵押权,必然会产生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的顺位,是基于抵押权合同生效或者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先后次序产生的。如果抵押权合同都没有登记,那么就按照抵押权合同生效的前后次序来确定顺位。如果抵押权合同有的已经登记、有的没有登记,已经登记的可以排在未登记的前面,第一个生效的并最先登记的仍然排在第一位;先登记的可以排在前位,后登记的排在后位。
抵押权的顺位,等于是抵押权人对同一抵押财产先后顺序的优先受偿权。可以分为最先、次先、中间、落后、最后等几个顺位的档次。一般而论,抵押权的顺位越是靠前,优先受偿权的效能越强、更加有利,反之就越弱、效能越低。
3.为什么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以及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顺位,这是法律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的表现。客观上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是容易的,而在履行合同时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所有的不利和过于顺利的因素的产生,均会促使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再说实现债权、抵偿债务,也不必一定是要经过抵押权的行使与实现,当然还有更直截了当的办法来解决。通过第三人的保证金的办法来解决,是最受抵押权人欢迎的。
4.抵押权人如何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是应当有一定的正当的理由的。没有正当理由的,会令抵押人和其他抵押权人不服,影响也不好。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就是说,最好应当是征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免得日后生出是非不好收场。
二、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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