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免除责任。未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无需承担责任。
三是放弃抵押权顺位的,应当排列在末位,对其他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仅对于普通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四是经过其他抵押权人同意变更在靠后位置但不是末位的,应承认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受到影响。经过其他抵押权人同意变更在末位的,等于放弃抵押权顺位。
二、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
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指抵押权人主动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顺位的事由发生以后,对于债务人或者其他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免除方法。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本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对于免除责任的主体和客体范围,作出了弹性的专项规定,具有建设性和指导性的现实意义。
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原则,是法定免除与意定免除相结合的原则。法定的是主要的,意定的是辅助的。因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或者其他担保人之间都有各自的权益边界线,各自的兴趣爱好、动机目的、利益取向是不一而足的。法律要公平公正,首先是要确定法定的范围,其次是于法定范围内作个别调整,即确定意定的条件与机制。整个抵押权体系,法定的是主要的,意定的是辅助的,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也概莫能外。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以后,到底如何免除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又作何解释?
首先,所谓“免除责任”是定限的或者是定向的。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可以免除债务人的担保债务即自己在这一块儿的债务,法律也不会追究债务人的责任。但是,这不等于是将一切债务一笔勾销,而是将清偿债务的方式变更一下而已。债务人被法定的免除债务是有一定方向的,其范围是被法律限制的。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里的担保责任与免除责任的分界线是清晰的,两者之间都可以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以便于定分止争。
其次,定限的或者是定向的“免除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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