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1-2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
一、基本要领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指同一抵押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是抵押权实现时的制式规定,适用于拍卖、变卖两种方式的向两个以上抵押权人清偿债务。不适用于以作价处理抵押物清偿债务的办法,因为同一抵押财产往往不能为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占有,不够多个抵押权人分配,只能是以抵押财产变现后的价款依抵押权顺位进行有序地分配。
其方法是将数个抵押权依此规定进行有序化、条理化清偿债务,即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分成若干个等级实行,形成最优、中优和次优的阶梯式优先等级,或者形成按比例受偿的平等等级,以期达到平衡各种抵押权人之间公平实现债权的法律效果。其中,抵押权权登记优先的原则和最先登记最优先的原则,是抵押权竞争优先受偿权的特有的规则。
物权法第199条特别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理解上述特别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
理论上,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是不允许的。如果允许,首先是,要求所抵押财产在上次抵押时留有余地,即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同一财产向同一再次设立抵押权时,同样适用于以上办法。其次是,虽然上次抵押时留有余地,然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约定了同一财产不得向其他人设立抵押权。这种情势下,抵押人只能在变更合同、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向其他人设立抵押权。
2.登记优先的原则
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登记优先原则是个普世物权价值的通用性原则。登记过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权具有公示力、公信力和排他力、优先力,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必须遵循这一传统的原则。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也是一项原则。
3.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及其独特的方式
第1项为全登记者最优先、平等优先两种顺序。第2项为登记者排他性优先顺序。第3项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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