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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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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7-2(第2节)

中国大多数农村很穷,融资相当困难,抵债的渠道也不畅通。农村的私有房屋和宅基地目前也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对于个人而言,唯一可以转让与抵押的,也只有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城市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是完全可以转让与抵押的。有鉴于此,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毫无疑问,也是完全可以转让与抵押的。

(二)以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其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可以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属于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单位,他们的厂房等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一笔不菲的不动产。然而大多数中小企业经营困难,要融资、抵债也不容易。既然城市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他们也肯定可以转让、抵押。

城市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实行“主从合一”、“房地合一”和“房随地走”、“地随房转”制度,对于乡镇、村企业也概莫能外。要抵押、转让,则一并抵押、转让。至于地权权属问题和土地用途问题,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其专项不动产抵押范围是可以成立的。

二、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

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原则,指关于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的通用原则和特定原则。这些原则,主要由专门法、特别法等制度物权法来规定,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规定比较抽象而简略。有必要在这里作些介绍。

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即乡村各种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的通用原则,具有特定的强制性、规范性和普适性特征。他们的通用原则就是“专地专用”原则。

专地专用通用原则,指现行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和土地作用权以维持现有的土地用途为原则,无论是否抵押与转让,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和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固名思义,专地专用就是专业化的土地被法律指定为专门化的用途。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专地专用通用原则

可进入流通领域的土地使用权,包括相关的农用地使用权和相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这些土地权利是专项物权。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集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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