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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7-2(第2节)

合同义务和清偿债务就有了方向感、目标感和责任感,以免日长天久以后,发生经济纠纷或者物权纠纷。

同样地,抵押权人的方向感、目标感和责任感也来自于债权确定。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需要具体化、明晰化,其优先受偿的范围有多大,定额是多少,是否附加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担保范围,所有这些都要一一确定下来。债权确定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都是迫切需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本条六项债权确定的专门规定,是抵押权人的责任,也是抵押人的义务。最高额抵押权是个循序渐进式的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要逐步明晰化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责任与义务,对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都是有利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懈怠。当事人双方之间,对于遇到法定的规定的情形要实行,对于遇到意定的规定的情形也要实行,对于遇到其他的情形适合债权确定的同样也要实行。

债权确定的要点,概括地说就是“一种逻辑,三种效力”。一种逻辑,指的是本条款六项内容是完全相容的必要条件的判断形式。六种情形,只要其中一种情形出现,就可以毫不犹豫地判定债权确定可以实行。三种效力,是意定的效力、法定的效力和客观的效力等三种基础效力。

二、债权确定的效力

本条款不单是教导人们要把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下来,而且还包括怎么确定、如何有的放矢地确定,才有法律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与所担保的债权,是精神上统一但实现方法与期间不同的法锁关系。

债权确定的效力,即要把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下来的基础效力、能动效力、抵押权转化的效力相对应,从而得出正确性的判断出来。

1.债权确定的基础效力

债权确定的基础效力,是由基础性事实要件或者法律要件所产生的效力。从结果来看,两者之间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从原因机制来看,具有强制力的法定效力比仅有自制力的法律效力要优先得多。至于客观的效力,应当是强制力与自制力相结合的产物,也是对于不太确定的对象的一种缓释的界定。

(1)意定的效力。指“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一种情形的发生,可以确定债权。这是一种相当盛行的债权确定的类型,正常条件下,均采取相互协商而明晰固定的办法。另外,“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是约定的提前实现优先受偿权的类型,兼有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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