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9-2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及抵押财产被查扣的债权确定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及抵押财产被查扣的债权确定,系指物权法第206条关于抵押权人债权确定的第3项和第4项缩写的含义。第3项指“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第4项“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这两种情形下的债权确定。
这两项的共同之处,就是“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前一种是新的债权一般不会发生,或者是由于连续交易的终止,或者是由于最高额抵押的基础法律关系消灭而导致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后一种是新的债权根本不会发生,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财产有可能被拍卖、变卖而导致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除了以上两种情形下共同之处以外,第5项“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也是如此,另行分析。
一、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债权确定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债权确定,指在自然状态之下连续交易的终止、不再发生新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的债权确定,或者在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恶化状态之下连续交易的终止、债务人严重违约,不再发生新的法锁关系的债权确定。前者是按部就班式的债权确定,其法锁关系是从前往后自然链接到这一段落的,无论是对于意定的或者法定的债权确定,都可以据此规定来明晰、特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后者是提前终止式债权确定,因为法锁关系的某个片断出现了恶化迹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矛盾,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不得不提前终止法锁关系,从而提前确定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事实真象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将明晰、固定的现实条件已经成熟。本项目是法定的债权确定情形的一个典型类别之一,可以说是一个总结性的债权确定。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有广义概念与狭义概念的区别。广义的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是指凡是触及到债的法锁末端的,均可成为“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现实情形。如约定的债权期间届满,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或者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或者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提前)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事由发生时,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等等,以及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了被担保的债权,同样也有新的债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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