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6-2
动产质权的形式
按照罗马法质权通说上分类,质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根据需要和可能,质权可以单独设立行使,也可以有选择性地聚合设立与行使。聚合的质权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完全受偿权的效力,往往优于单独的质权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完全受偿权的效力。
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不在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是因为债权人不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的动产其效力不济,而动产质权就可以克服动产抵押权的这种弊端。
一、信托质权
信托质权,亦称“信任质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公证的传来取得和传来占有的消极推定的方式取得债务人转移物件的管领权,用以担保债务清偿,而债权人则于债务清偿后返还原物的权利。这种信托制度,这里不是专指建立在第三人信托担保制度上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而是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转移质押财产给债权人管领和实际控制的财产担保制度上的委托与受托关系。
信托质权是层层保证的质押权:第一重保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信任主约”达成协议,确定担保范围与担保方式;第二重保证,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或者是可处分的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让质权人行使质押物的管领权、控制权;第三重保证,是债权人取得出质物后,当即附以“信任简约”,保证清偿债务时返还其出质物,保证在占有出质物期间不毁损、灭失出质物(易损、易耗品除外)。
实际上信托质权发展到现代,不再是早期罗马法时期那种独立的质权,因为那个时期信托质权的实现非要经过法院裁决不可。而近代以来,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形式是为主要形式,法院保全的实现却是补充形式。
从理论到实践上,信托质权也是所有动产质权完全通用的保证制度,是为气质性、基础性质权。但按照古典物权法的通例解释,信托质权比较容易取得出质物的所有权,而不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来实现质权,这一点与我们所今天的质权规定有所不同。
二、物件质权
物件质权,动产质权以占有质押财产为手段、以实现质权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对于出质物信托式临时占有、管领式占有和实际控制的占有,关键在于债权人可以将出质的物件抓紧抓好,更加有利于质权的实现。
物件质权也是最古老的一种抵押权,比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物件占有”的相对优势。一般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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