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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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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7-2(第2节)

从来没有提及“动产登记”的问题。

从物权法第208条的规定中得知,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4种:(1)动产质权是比抵押权更加重要更加优越的中级担保物权。(2)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实际占有控制的质押物权。(3)动产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要件的特种排他性物权。(4)动产质权是就质物价值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的法锁权利。其中第三项法律特征最为显著,第一项比较起来才显著,不比较就不显著。其他的三项法律特征不是很明显,只不过是区分普通物权是特征,区分担保物权则属于共同的特征。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是动产质权法律关系特点的组合形式,本质上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个类型,与抵押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相对,也有抵押人、抵押财产、抵押范围和优先受偿权等同类内容,也是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范围较窄。动产质权仅仅限于动产的“抵押”(质押),而抵押权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大门类;二是有是否占有担保财产为主要区别方向。动产质权可以占有、管领并实际控制质押财产,抵押权则不可以这样做。

2.从属性问题

有的教科书将质权的属性讲解为三大特性,一是从属性,二是不可分性,三是物上代位性。

其中的“从属性”是围绕着债权而展开“成立的从属性”、“内容上的从属性”、“移转(或处分上)上的从属性”和“消灭上的从属性”以及“出质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这种“从属性”难以自圆其说。理论上物权是优先于债权,但质权是根源于债权,质权成立后,质权与债权却是浑然一体的。设立、行使、消灭担保债权与设立、行使、消灭担保物权是平行的,因为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在法律质量上是一致的。

只能说:质权是根源于、随同于、平行于、粘连于和反作用于债权的,但不能说担保物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毕竟质权是受法律特别保护和物权优于债权的,债权是受法律一般保护的。“质权从属于债权”是个表面现象,实质上两者应当是平行的。债权只是基础性权利,本身不会发挥主观能动性,只有质权才能够占有质物、促使债权的优先受偿。质权还可以生长债权,质权合同之担保债权大于普通合同之普通债权便是。

比如最高额质权,可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债权来设立、行使、消灭质权,以“将有的债权”就根本谈不上质权的“从属性”了。反过来,这种将来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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