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通则规定的时效,即使是质押合同写得天花乱坠也不行,也是无效的。
关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本法第172条有所涉及,本条款与此基本相同。被担保债权,也就是主债权、原始债权。因为有了主债权,才能设立各种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有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种类物给付债权,以及作为和不作为的债权等。债权数额,指主债权统一以金钱货币来衡量的数量单位,不属于金钱货币的,也可以明确债权标的额度的数量、价款等。主债权是确定质权发生的依据,也就是质权人实现质权时优先受偿的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就是说,债权关系、金钱关系、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是关系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的基础要素。
其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延续法锁关系或者法锁关系延续的要素,即时间要素的确定。因为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只是个开端,质权的设立和进行又是一个发展阶段。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可能无限制地延长,必须设定期限。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可以认为是分为两个阶段来实现的。第一阶段,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于签订质押合同以后,由出质人将质押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与受理,形成“准优先受偿权”,即债的法锁锁定了优先受偿权的一个法定的条件:对质押物的控制权与优先受偿权的期待权;第二阶段,于控制权、期待权期限之内,将相应的优先受偿权条件与一定的时间表相关联,当条件成熟时,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对质押物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折价受偿,即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权。
凡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便有债的法锁关系;凡是有法锁关系的,都有一定的时间要素。锁定金钱要素是一个环节,锁定时间要素是另外一个环节。这些环节,是一环套一环的,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二、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是由质押财产的现实要素和未来要素组成的静态要素与动态要素。
法律规定:(1)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2)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现实要素就是基础要素,是由质押财之一组统计数据组成的合成单元,统称为质押财产要素。作为法锁关系的一部分,理论上是“准法锁对象”,但实际上是将此作为纯法锁对象来分别适当处理。“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是质押合同的现实要素,是担保债权优先受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