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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5-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5-2

禁止流质

一、基本要领

禁止流质,即禁止流质契约或者契约流质的简称。指为了保证担保活动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到人,理顺正常的经济秩序与物权秩序、法锁秩序,保护弱势者的合法权益,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项规定,由合同法、质权程序法规范与限制,限制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处分权和非法的取得权,禁止质权人非法剥夺出质人的质押财产所有权,借以合理地保护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

物权法第211条明确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本条款,是关于禁止流质的专项规定。即使当事人认为质物与债权的价值相当,或者说事实上是相当,也不允许设立“走私”性质的契约。无论权钱交易“圆满”如何,都是视为无效的。

因为流质有多个变种形式,本条规定应当是基础知识部分的规定,也就是狭义的禁止流质的专项规定。广义的禁止流质的专项规定更加广泛,如质权人对于质押财产进行破坏、恶意处分、不当转质、怠于实现质权等等,也程度不同地存在流质的倾向。

首先,各国关于禁止流质的专项规定是统一的普遍性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这种意向行为和事实行为均告无效,不只是对于“约定”的契约无效。

因为流质有许多不合情理、不合章法的地方,故各国物权法均将流质作为法定禁止之列,或者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相互模仿。法例如《法国民法典》对于动产、不动产一律禁止流质。第2078条规定:[禁止动产流质]“债权人在未得清偿时,不得处分出质物;但债权人得请求法院裁判,经鉴定人作价,在其债权数额限度内,以该出质物抵偿其债权,或者将出质物公开拍卖,以清偿其债权。允许债权人不经任何手续,自行取得或处分出质物的任何条款均无效。”第2088条规定:[禁止不动产流质]“债权人不得仅仅因为债务人在约定的期日未清偿债务而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任何相反条款均无效。于此情形,债权人得经法律途径诉请剥夺债务人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德国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到期协议的禁止]“根据在出卖权发生前达成的协议,在质权人不受清偿或不及时清偿时,物的所有权即应归其享有或向其转移的,其协议无效。”《日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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