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7-2
质押财产交付生效
一、基本理念
质押财产交付生效,简称交付生效,法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指的是质权的正式生效是从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开始的。质权合同订立而不向质权人转移质物的,质权不能发生效力,或者仅相当于抵押权的效力。此为担保物权法的动产交付生效,非为普通物权法的动产交付生效。前者不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后者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出质人交付给质权人的质押财产是动产,动产标的物具有易于转移或者藏匿、灭失和难于控制等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明确出质人的义务,同时为了区分质权与抵押权,本条款从交付质押财产为质权“正式设立”生效的角度进行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以突出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精神在质权设立时的重要地位。
动产交付生效是法定的生效,是于质押合同生效基础上的圆满式生效。已知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此项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押合同意定生效以后,仅仅表示书面意思的生效。为了使得其生效具有公示意义和法锁意义,应当上升到事实生效的层面上来。事实生效的重要标志,就是出质人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地将质押财产交付于质权人占有、管领与控制。在转移质押物占有之前,动产质押的事实要件没有发生,质权的设立未处于圆满状态,不能发生担保物权的应有效力;出质人只有交付动产质押物于质权人占有时,才能体现出出质人的诚实信用程度,质权才发生效力。总之,质押合同是为质权设立打基础的,质权设立要根据质押合同约定的办法来实行,反过来也促使质押合同得到圆满生效。
质押合同生效,是分为几个层次来生效的。首先是,质押合同可以是独立生效的。质押合同生效,是在动产交付生效之前发生的效力,即使质权没有经过动产交付,并不必然地导致质押合同无效,不能将质权的效力与质押合同的效力混同判断。其次是,质押合同可以是领导质权生效的。质押合同的独立生效,是初级阶段的、静态的生效。除此之外,质押合同的生效,可以动态性地转向合成生效、实质性生效。质押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可以指导质权生效的方向与方式,指导质权人受领、占有质押标的物,从而领导质权因动产交付而生效。再次是,质押合同可以是指示质权生效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具有公示和指示的意义。其对外是公示,对内是指示。质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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