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5-2
质物保管信托责任
一、基本理念
质物保管信托责任,亦即质权人对质物负有妥善保管信托义务与维护责任,是附加于占有质权之上的一种限制性条件。质权与质权法锁关系,是基于信托制度或者信任制度而设立。此项专项规定由质权关系法和过程控制论规范与控制。要求当事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依法处理。
这种信任制度是双方的、不是单方面的信任责任制。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托付于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就是诚信的友好表示。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出质的财产而管领、控制必须履行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总之,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物权法第215条特别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理解上述规定,应当系统全面地把握质物保管信托责任的基本理念。
第一,所谓质权关系,深入分析就是系统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系统工程理论分析,整个质权关系是个系统关系。质权设立以后,由其他的法锁关系推进至质权合同关系和质权型法锁关系。紧接着,派生出担保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其中,质权合同关系本身是搭载了双方的信托关系,而质物保管信托责任是其中的一种主要形式。
按照一般均衡原理分析,出质人对于质权人有信托责任,与此同时质权人对于出质人同样有信托责任。而且双方的信托责任是很突出的。
按照过程控制论分析,所谓质权关系、双方的信托责任,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控制,而质物保管信托责任是其中的一种主要形式。
第二,质物保管信托责任是法定的责任。
物权法本条款和担保法第69条全部规定了质物保管信托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定的责任。当事人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无论质权合同中是否写过质物保管信托责任,出质人都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