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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7-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7-2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

一、基本要领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即出质人对质物和质物价值负有保全的信托义务与责任,指出质人需从一而终地、身体力行地保证质押物的质量、数量与价值,以确保清偿债务的目标责任制能够圆满完成,满足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及至完全受偿权的客观要求,从而使得质权的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更加和谐、圆满与平整。此项专门规定,就是一项质物保全信托责任制度,由质权关系法和侵权责任法规范与控制,主要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此项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的认定。本条规定的“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不是由于质权人的过错所致,而是由于质物本身原因使其价值有减少的可能。如质押财产的腐烂、变质这种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必然造成对质权人利益的危害。同时质押财产的损坏和价值的减少应当是明显的,并且足以危及质权。因为一般的物都存在价值减少的可能性,尤其是随着市场变化及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都是很正常的事情。正常的价值减少,应当在质权人的预想之内,不属于本条款调整的质物保全措施。

出质人对于或然的和已然的质物保全信托义务瘕疵,负有事前预防、事中检查和事后补救的责任,如诚实出质的责任、主动检查维护质物的责任、提供相应担保的责任、接受提前清偿债务的责任,或者协商将质物提存的责任,甚至于提前完成质押合同任务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责任、解除财产所有权的责任等。无论是主观过失或者客观原因造成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对质物均负有保全的信托义务与责任。关键在于,当事人要从质押财产的机械磨损、自然磨损、精神磨损中找到其规律性,要使得出质人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恰到好处。

物权法第216条明确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条是关于出质人对质物负有保全的信托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其目的意义在于让出质人懂得纪律的约束,自觉地遵守质押财产的规矩,维护正常的质押担保物权关系。

1.质物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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