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抗辩权,表示愿意继续代替债务人为债权人担保,法律也不禁止,其他人也不得无理干涉。
其他担保人,一般是指质押担保信托关系的保证人,俗称第三人,是二线的、预备队的辅助出质人的担保人。质押担保信托关系的主要责任人是质押财产的出质人,一般也就是债务人自己充当出质人,是一线的、主要的、最先的、必不可少的担保人。
按照清偿债务流程与规则,清偿债务必须从质押财产开始,如全部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完后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才利用保证人的保证金来完全清偿债务;除此之外不需要保证人来接着清偿债务,如全部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完后能够完全清偿债务时,就根本不需要保证金派上用场了。
所谓“物保主义”,就是质押担保信托关系不成文的老规矩。当人保与物保并存时,肯定首先是以质物尽其所有地担保债务的履行,而人保只不过是个帮助者。
但是问题在于,一旦质权人放弃质权,质押担保信托责任的重担全部转移落在了其他担保人的肩上,而主要的责任人出质人却逍遥法外。这是显失公平的,必须重新规范与调整。或者免除其他担保人担保信托责任来规范与调整,或者以其他担保人自愿承担担保信托责任来规范与调整,二者必居其一。
二、一般理解
1.质权人放弃质权所产生的连锁反应
质权人放弃质权,一般是指出质人债务履行期满前的解除质权的合乎规范的行为。即使如此,质权人放弃质权所产生的连锁反应是显而易见的。不仅仅是质权人之一系列权利义务的变更,其中对于其他担保人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当其他担保人介入质权法锁关系圈子时,便形成三角债式的质权法锁关系,也包括质权信托关系、质押担保合同关系等。其他担保人与债务人一个明显不同的地方,是债务人法锁关系因质权放弃而解除,普通债的法锁关系依然存在;与此相呼应,普通债的主信托关系、主合同关系等也依然存在。其他担保人如保证人则不然,仅仅是对于质权法锁关系和质权信托关系、质押担保合同关系产生联系,其他的则不相关。既然质权放弃即告质权法锁关系消灭,质权信托关系、质押担保合同关系也一同归于中止。由此可见,当其他担保人在此基础上免于质权债务担保,是由质权人放弃质权所产生的连锁反应。
2.其他担保人的信托责任免除
质权人放弃质权所产生的连锁反应,直接后果是导致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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