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事了。
实现质权最后的程序,就是就质物或者就所得价款让质权人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原来所提存的孳息也可以一同清偿。
第二,质权实现的必然结果。
质权实现后,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首先是导致质权消灭和质物所有权取消,紧接着导致质权合同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以及法律关系取消,同时导致担保物权关系、担保法锁关系消灭。所有这些,都是质权实现的必然结果。
对于质权消灭来说,总之是“成也消灭”、“败也消灭”。
成也消灭,指的是实现质权、优先受偿权以后,因完成任务而光荣地消灭。败也消灭,指的是质权、优先受偿权失败后而归于消灭。失败的原因与行为方式很多,如质权人中途转质权或者放弃质权,质物在中途返还给了出质人而丧失了质权,因质权人保管质物不善良导致质物毁损、灭失,或者发生征收行为、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就该物用于实现质权和清偿债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二、一般理解
1.质物保管与质权实现制度
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是两种形式的质物保管信托制度与质权实现信托制度,也是关键性的信托责任制度。总体上他们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个别情形是独立运作的。检验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的法律效力,在于质权法锁关系的扁平化、平整化,在于质押担保物权化的规范化,在于双方信托制度化的合理化。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牵一发而动全钧,是由许多综合因素、综合关系发展到成熟阶段的总集成,因此不可以等闲视之,必须认真对待这两件大事。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标志着清偿债务和质权实现已经发生实质性的效力,以质押财产为手段所努力的目标责任制已经达到目的。为了平衡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理顺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参考以上几种事实要件,质权人应当不延迟地、义不容辞地、保质保量地对出质人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才可以行使特定范围内的质押财产特别处分权、优先受偿权。这种本质上的权利,可以根据不同情势,通过不同的途径或者先后程序来实现:首先是,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次是,在以上途径或者程序不能实现时,质权人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质押财产就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