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人拒不返还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说,仅仅为了以质物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质权人不一定非得返还质物,而且是不返还也许是更好的物权模式。如一些大宗货物长途运输的成本相当高,能够在质权人所在地就地解决的能够省一笔费用。本条款所谓“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的规定,是建设性和指导性的规定,但也不是绝对化的规定。况且,已经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和将要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以及人保的和物保的,肯定存在一些差别,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也许更加可靠一些。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标志着由此产生的担保物权关系是消极的担保物权关系和消极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质押合同关系,这是大家都觉得有些别扭的结果。因为债务人消极应对履行清偿债务的责任,质权人有权拒绝如数地返还质押财产,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也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质权人有向出质人履行告知和协议的义务,擅自处分质押财产是不合乎规矩的,由此对于他人造成损失要负赔偿的责任的。
质权人还有更绝的的绝招。当质权人不能与出质人达成协议时,质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直接的强制执行,也可以通过法院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标志着由此产生的担保物权关系是最消极的担保物权关系和最消极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质押合同关系,这是大家都觉得有些“万不得已”的结果。
其次,质权实现会产生连锁反应与蝴蝶效应。质权实现阶段,一切权利机器高速运转,效率骤然提升,人与人之间、人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剧烈的变化。
质权是个核心的权利,一旦质权安全地实现,债权和债务得到清偿,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质押合同关系等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全部随之解除,包括质权人享有的对于质押财产的占有控制权、质物的保管权、质物的保全请求权、孳息的收取权、承诺或意定的转质权、特定情势下对质物的特别处分权,以及届时对于就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未完全清偿债权条件下对于保证人提供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等等阶段性和综合性的权利,都全部过时或者消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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