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71-2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执行条件
一、执行条件
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执行条件,指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是近似于无限责任,客观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和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倒逼质权人履行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和出质人提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的前提条件出现时,质权人应当无条件地履行质权行使的信托义务,承担质权行使信托责任,不得不及时地行使质权或者怠于行使质权。
此项规定,由侵权责任法或者质权逻辑法规范与控制,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的质权行使请求权,限制质权人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要明确一点的就是,质权从设立到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由质权关系法和法锁关系法牵引,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都有定限物权或者反定限物权,都有权利与义务,都有不同形式与内容的信托责任。所谓质权关系法和法锁关系法,均围绕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和占有控制权关系,从头到尾都是布满了信托关系法。而质权行使信托责任及其前提条件和执行条件,是信托关系法中最突出的表现之一。
因为质权人占有控制了质物,对于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了限制,同时又影响到物的效用,故必须限制质权人的占有控制权,对其加上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
质权行使的信托责任是近似于无限责任,主要有以下特征。
1.妨害考量。质权人的占有控制权期限届满,无论是对于债务人、出质人是否构成妨害,质权人都得不迟延、不拒绝地及时行使质权。
2.合同记载考量。无论是质押合同中有无记载过及时行使质权的信托责任,质权人都得不迟延、不拒绝地及时行使质权。
3.出质主体考量。无论是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出质,质权人都得不迟延、不拒绝地及时行使质权。
4.次数考量。无论是出质人多少次的请求行使质权,包括不如意的请求在内,质权人都得不迟延、不拒绝地及时行使质权。
5.场合考量。无论是出质人约定的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请求行使质权,质权人都得不迟延、不拒绝地及时行使质权。
6.无过错推定考量。原则上,无论是因机械磨损、自然磨损、精神磨损的哪一种,也无论是质物损失程度如何,根据需要和可能,质权人都得不迟延、不拒绝地及时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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