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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最新章节全文阅读

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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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89-2(第2节)

。法律规定只有可流通、可处分、可转让的基金份额才能出质和设立权利质权,否则是无效的。

基金份额权利质权的设定,指依《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的封闭式基金份额出质的权利质权的设定。对于私募基金、企业基金、开放式基金之基金份额权利质权的设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前不予以考虑。

基金份额权利质权的设定,依照本法第223条第4项要求的限制性条件是“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设定质权,本法本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哪些基金份额可以出质、可以设定权利质权才是问题的关键。

所谓“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仅仅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与调整的证券投资基金,即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信托契约型基金和选择不同的投资收益与风险的信托契约型基金。

申言之,“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仅仅指在金融投资市场中公开募集并可公开流通的“公募基金份额”,不包括公司内部流通的“公司型基金”和“私募基金”。

目前,“公募基金份额”的主体,可以是具有一定资质信誉和经过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与“私募基金”相对。但是,某些公募基金份额不一定是可以公开流通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募基金份额”需要等到公司资不抵债或者关闭破产时才能全部转让。

广义的“私募基金”,应当包括“公司型基金”和“公民个人私自募集的基金”,可以是不具有一定资质信誉和未经过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具有一定资质信誉和未经过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内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与“公募基金”相对。

“公司型基金”是企业内部募集的基金,不具备公开流通的功能,公司财务状态的公信力、公证力不能保证,且基金来源于公司职工和社会募集等各个方面,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相当复杂,会给质权人造成很大的融资与实现质权的风险,故从法理上被认为不太适合设立“公司型基金权利质权”。

由王利明、尹飞、程啸编著的《中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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