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优先受偿。
基金份额、股权虽为出质人所有,一旦出质被权利质权法锁关系锁定,必须服务于、服从于清偿债务,必须为清偿债权作出担保。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是有信托责任和债务负担的反定限物权,如果出质人擅自随意转让,可能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基金份额、股权的设立,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基本要求是:
1.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股权出质的,其质权设立的情形分为两种对口登记生效的办法:一是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二是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与票据类质权的比较
本特种票据类权利质权的特性,也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普通票据类权利质权的特性也有所不同。
其一,有抵押式与质押式之别,质权设立生效方式也不相同。
同为票据类权利质权,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仍然为出质人所持有,实为抵押式权利质权,债权人设立权利质权只能是通过登记生效,而不是通过交付方式生效。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后,可以为质权人持有,实为完全式权利质权,债权人设立权利质权是通过交付生效,而不是通过登记方式生效,除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无纸化公司债券才不需要交付生效。
有的人可能会感到很奇怪,为什么同为票据类权利质权,却有那么大的区别呢?这是因为两者之间的财产权凭证取得、兑现方式与转让方式性质不同所致。基金份额、股权很多是无纸化财产权,公开流通受到限制,需要在指定的机构进行交易,需要采取特殊的办法来出质、设立质权、兑现与转让。其他票据类财产权,是最普通的、有纸凭证的、可以即时交付的财产权,公开流通较少受到限制,可以采取简便的方法来出质、设立质权、兑现与转让。
其二,质权法锁约束力有强弱之分。
同为票据类权利质权,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质权行使的法锁关系约束力,趋向于长期或定期约束、定向约束、交易机构与兑现方式约束,这是被动法锁关系的特征。质押期间届满后,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出现,质权法锁由弱变强,质权人有权采取留置基金份额或者股权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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