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的含义,最好是先了解一下其特性,以便于作出正确的、全面的结论来。
基金质权、股权质权等特种票据权类质权的主要特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二、设立时为抵押式质权
以基金份额、股权等特种票据权出质设立质权的,并不要求出质人将其票据交付于质权人,当事人之间仅仅通过订立书面合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便可设立权利质权。
对照动产质权的定义,其中要点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质权可以设立。然而,本特种票据权类质权的设立,并未转移财产权的占有,排除了质押的可能性。
再对照抵押权的定义,其中要点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一般抵押权或者最高额抵押权可以设立。本特种票据权类质权的设立,正好是不转移财产权占有的,却类似于“抵押式”权利质权。
应当分辨的是,这种形式上的抵押,是基于财产权的抵押,不是基于不动产、动产等财产的抵押,与真正的抵押权是有本质区别的。
三、应急实现时为留置式质权
以上谈到“特种票据权质权设立时为抵押式质权”,不可否认,这是主流的形式与特性,代表了绝大多数特种票据权质权的面貌,也是其权利弱势的一面。此类质权还有弱势的一面。如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此时正好处于质权行使与实现之关键时刻,为了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或者说为了使得质权处于良好的圆满状态,质权人有权请求将基金份额或者股权留置,直至优先、全部清偿债务为止。
应当分辨的是,这种形式的留置,是基于财产权的留置,不是基于动产等财产的留置,与真正的留置权是有本质区别的。并且,特种票据权留置,不是由质权人留置,而是由基金份额、股权所监管的登记机构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留置。登记机构兼监管机构有权利、有义务强制留置。
也有专家认为,股权质权人留置出质的权利,即以非集中保管的实物券式股票质押的,质权人在其被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有权留置出质人交付的出质股票。并且认为,这是股权质权人享有的四大权利之一。其他权利是,(1)得禁止出质人非法转让股票股份,以保全股权质权;(2)收取公司盈余分配与剩余财产的分配;(3)实行股权质权。(陈华彬著《物权法》第581页)对照本条款的规定,有的已经在条款中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